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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超联赛争议判罚引热议,足协评议:梅州客家点球被漏判,定南赣联球队冲撞犯规引发球迷强烈不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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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足协通过其官方微博平台发布了重要公告,正式公布了2026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结果。此次评议涉及多起关键比赛中的判罚争议,并最终认定三例裁判存在明显的错漏判行为,相关裁判员将面临内部的相应处罚措施。

在本次公布的多个判例中,每一个都经过了严格的视频回放分析与专业裁判评议组的深入讨论。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前足球比赛中裁判执法的复杂性,也展示了中国足协在维护赛事公平性方面所付出的努力。

判例四:中甲联赛第10轮,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的比赛进行至第1分钟时,石家庄功夫队发起了一次进攻,球员在中路抢点射门时,球疑似接触到大连鲲城13号队员的手臂。然而,裁判员并未做出手球犯规的判罚。对此,石家庄功夫俱乐部提出了申诉,认为对方球员确实存在手球犯规的行为,应判罚点球。

针对这一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,大连鲲城13号队员的手臂在对方射门时处于正常位置,球在地面反弹后意外接触其手臂,这种情况应被视作意外手球,不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五:在中甲联赛第10轮广西恒宸与佛山南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入第90+4分钟时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带球进攻过程中突然倒地,裁判员判定其佯装违规,并向其出示黄牌,随后由佛山南狮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。

广西恒宸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本方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对方13号和12号球员先后对其实施了犯规行为,均应判罚点球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,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,佛山南狮13号与其身体接触程度可接受,不构成犯规;而佛山南狮12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伸脚与广西恒宸10号腿部仅有轻微或无实际接触。因此,广西恒宸10号球员主动夸张倒地,属于佯装行为。裁判员判其佯装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六:在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72分钟时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球员发生接触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,认为对方7号球员对本方22号球员构成了犯规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占据身位即将控球,而定南赣联7号球员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,该行为应被视作犯规,并应判罚点球。因此,裁判员未作出正确判罚,存在漏判。

判例七:在同场对阵定南赣联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77分钟时,双方球员在定南赣联禁区内争抢球后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称,对方球员踢倒本方18号球员,应判罚点球。

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在争抢过程中伸腿试图触球,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,而定南赣联8号球员则清晰地将球踢出,双方的接触并不构成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八:在比赛第90+3分钟时,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28号球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犯规,并出示黄牌。

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申诉认为,对方28号球员应被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,定南赣联28号球员在犯规时脚外侧接触对方腿部,随后滑下,该行为构成鲁莽犯规,但并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。因此,支持裁判员向定南赣联28号出示黄牌的决定。

判例九:在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3分钟时,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与青岛红狮4号球员争抢球后,双方队员发生聚集冲突,裁判员分别向两名球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

双方俱乐部均提出申诉,各自认为本方球员不应被出示红牌。

此判例涉及双方各一名球员的违规判罚。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,应将其罚令出场,但具体的理由存在分歧:部分成员认为,该球员在争抢高空球时存在鲁莽犯规,并且在比赛停止后实施非体育行为,应两次被出示黄牌从而罚令出场;另一部分成员认为,该球员在比赛停止后踢对方球员,构成暴力行为,应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。对于青岛红狮4号球员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该球员在试图起身过程中,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,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,而非暴力行为,因此不应出示红牌。综上所述,裁判员将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罚令出场的决定是正确的;而向青岛红狮4号球员出示红牌的决定则存在错误。

判例十:在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对阵青岛红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85分钟时,青岛红狮14号球员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,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,并出示红牌。

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申诉认为,本方11号球员并未犯规,不应被出示红牌,应判对方14号球员犯规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在青岛红狮14号抢断球后,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确实对青岛红狮14号球员构成了犯规,并且该行为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。因此,裁判员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一:在中乙联赛第10轮长春喜都对阵北京理工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11分钟时,长春喜都19号球员打入一球,但裁判员判其在进球前存在手球犯规,进球无效。

长春喜都俱乐部申诉认为,本方19号球员并未犯规,进球应有效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来看,长春喜都19号球员的手臂触球并构成犯规,后续进球因此无效。裁判员判长春喜都19号球员手球犯规、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判例十二:在中乙联赛第10轮广州蒲公英对阵赣州瑞狮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5分钟时,裁判员判罚赣州瑞狮3号球员在本方禁区内犯规,并判罚球点球。

赣州瑞狮俱乐部申诉认为,本方球员并未犯规,不应被判罚球点球,应判对方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双方球员在争抢过程中存在正常的接触,赣州瑞狮3号球员并未犯规,而广州蒲公英球员也未构成佯装行为。因此,裁判员判赣州瑞狮3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。

判例十三:在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31分钟时,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禁区内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,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认为,对方35号球员对本方8号球员构成了犯规,应判罚球点球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从现有视频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,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,未能导致后者倒地。因此,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的决定。

判例十四:在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对阵上海赛更达的比赛中,比赛进行至第42分钟时,上海赛更达球员成功破门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

海门珂缔缘俱乐部申诉认为,对方传中时,对方29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本方球员,越位犯规在先,之后对方另一名球员进球,应为无效。

评议组一致认为,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传球时,其29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。同时,上海赛更达29号球员未触球也未构成干扰对方球员,即使处于越位位置,也不构成越位犯规。因此,裁判员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。

中国足协表示,将继续秉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积极接受俱乐部和球队的反馈及申诉意见。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、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,中国足协将进一步开展评议工作,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。同时,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,中国足协也将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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